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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机肥生产线费用2018国家政策秸秆别焚烧了 看

来源:有机肥设备发布日期:2019-04-30 15:49:5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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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机肥生产线费用-2018国家政策秸秆别焚烧了 看看综合利用能申请啥补贴

  金浪滚,麦穗黄,禁烧战斗已打响;乡村干部上战场,逐块地头来宣讲……”又到夏收季,秸秆焚烧时。随着夏收的到来,在秸秆禁烧上,各地又绷紧了神经。作为农业大市,周口市今年更是提出了“不冒一股烟、不着一把火、不黑一块田”的“三不”口号。
  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河南继续采取严格的扣拨财力经济处罚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一个着火点,扣拨相关县(市)区50万元。为此,河南今年计划新安装摄像头2万个,通过实时监控,实现“零火点”目标。
  光“堵”不“疏”,并不能真正解决秸秆焚烧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要为秸秆的回收和再利用找到一条出路。你还别说,这一招政府早就想到了。这就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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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政策是什么

  这个项目主要分为这3大方面:
  一、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不焚烧秸秆;
  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秸秆还田(比如购买秸秆相关农机额外有补贴等)、支持秸秆生产有机肥、扶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比如青贮玉米加工等)、支持发展秸秆基料化产业(比如利用秸秆种植食用菌等)、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比如秸秆炭化技术等)。
  三、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秸秆收储站点等。

  2

  具体有什么项目

  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当地农业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基本上包括:
  秸秆农机补贴
  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等)购买秸秆相关农机和设备,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再额外补贴30-50%。
  秸秆三贮一化利用补助
  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等)将秸秆进行青贮、半干青贮、微贮、氨化,可以享受补贴。
  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补助
  从事生物质燃油、乙醇、秸秆发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等,可以申报圆盘造粒机此类补助。
  秸秆粉碎还田补助
  推广机械深耕精细化还田、秸秆快速腐熟、生物反应堆等技术,支持开展玉米秸秆机械化粉碎、深耕和耙压等机械化还田作业。
  收储中心建设补助
  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秸秆收储站点等。
  其他
  秸秆多糖、秸秆淀粉、造纸、板材等,也都可以申报项目,获得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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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区域

  部分粮食主产区和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较为突出的省份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实行整县推进。
  实施区域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10个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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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补贴多少钱

  中央财政对项目县(市/区)每个补贴补助1000万-2000万元,具体补贴额度和方式,由当地安排(也就是说每个县补贴项目和补贴额度都不一样),基本按照秸秆消化量(吨)来核算补贴,各个项目补贴额度不同,从1万元到1000万元都有。

  
  相关链接:
  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在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危害加油站、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复合肥生产线
  三、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八、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焚烧秸秆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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