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有机肥设备发布日期:2019-03-26 17:23:40浏览:
返回列表近日,天津市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和市委、市政府“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总体部署,根据天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总 则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粪污治理工程)是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要求,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种养一体等模式,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便堆沤、污水处理和输送等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严禁养殖粪污向公共水域等环境直接排放,实现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粪污治理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和区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粪污治理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补助方式和资金筹措
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即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全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粪污治理工程实际新增总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各项目养殖畜种和治理规模实行最高限额,限额标准严格按粪污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执行。
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差别化配套政策。其中,蓟县环模造粒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市财政承担75%,区县财政承担25%;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畜禽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脏净道硬化、规划设计和前期费用等。补助资金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
各区县政府依照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下达的任务指标和相关标准,公示并上报建设单位、地点、法人、畜种及治理规模,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分指挥部下达任务计划。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任务计划和补助标准,分别商同级畜牧主管部门,将市级和区县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予以批复。
区县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环保专业机构按照治理模式需求,“一场一策”地制定粪污治理工程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平面布局图、工程量及投资概算等。建设方案经区县农委、环保、财政和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汇总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市畜牧兽医局将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备的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局商市畜牧兽医局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将补助资金预拨区县财政局。
项目建设和管理
各区县组织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规范组织实施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或终止的,须按原立项程序重新审批。全部施工过程,特别是地下管网、清淤、打桩、布筋等工程细节要留有清晰影像资料。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推动,建立项目全程监管档案,包括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及相关文字材料等,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粪污治理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和工程进行专项审计,对照建设方案全面审查项目工程量、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审计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反馈区县政府。工程审计报告为工程总投资的最终依据。
区县政府为项目验收主体,对通过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组织本区县农委、环保、财政、畜牧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和补验。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区县验收进度,组织有关单位对区县工作程序、档案管理和建设现场等治理工程总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区县。经市级抽查无问题的,区县政府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补助压球机额度等项目基本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市畜牧兽医局要将区县粪污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和抽查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考核报告,经市农委审核后报市分指挥部,市分指挥部审定后通报区县政府。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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